杜雙華的500億離婚案

2011-07-21 09:18:48      挖貝網(wǎng)

  王峰 李清宇

  坐擁近500億元財富的鋼鐵業(yè)富豪杜雙華,與宋雅紅的離婚官司進一步發(fā)酵。

  7月19日凌晨,始終保持沉默的杜雙華終于開口,他向媒體發(fā)出一封一萬多字的公開信,名為《親情、法律、金錢的交織負累——我與前妻宋雅紅繞不開的那些是非糾葛》。

  杜在公開信中說,“我現(xiàn)在看,跟宋雅紅走到這一步,一切都是錢鬧的,自打有錢我們就開始別扭,從小鬧到大鬧到現(xiàn)在全國看笑話。”

  杜、宋二人的離婚官司,本該在十年前就蓋棺定論,當年在衡水中院的訴訟標的至多百萬元上下。但2010年9月,宋雅紅在北京市海淀區(qū)法院又提起與杜雙華離婚的訴訟,聲稱自己當年“被離婚”且衡水中院的判決“錯漏百出”。

  時至今日,杜雙華的財富已發(fā)生翻天覆地的變化。在2010年的胡潤富豪榜上,杜雙華以220億元人民幣的身家位列內(nèi)地富豪榜第29位。

  實際上杜的財產(chǎn)大致分四部分:一是其擁有日照鋼鐵資產(chǎn),最新評估值為450億元;

  杜雙華的500億離婚案

  二是京華創(chuàng)業(yè)集團擁有的分布在全國十幾家焊管、鋼管廠,資產(chǎn)至少在1億元以上;三是日鋼擁有的五礦營板廠39.96%股權,當初投資額為19.73億元;四是杜雙華的非鋼資產(chǎn),如清河灣高爾夫球場,當初購入價3.5億元——依此推算杜雙華的總財富在470億-500億元之間。

  “十年后,這起普通的離婚案突又鉤沉起變,橫生枝節(jié),將一個普通的離婚訴訟演化成一起離奇的‘豪門恩怨’。”杜雙華在萬言書中如是感慨。

  “不得不說”

  一向低調(diào)的杜雙華終于就離婚案公開發(fā)言,而且一說就是長達12000余字的聲明。

  雙方從結婚至今已歷時23年,其間的分分合合充滿了戲劇性:

  杜雙華1984年參加工作,1988年1月與同單位的宋雅紅結婚。同年8月,雙方長子杜秋龍出生。

  兩年后杜雙華下海創(chuàng)業(yè),1993年他回到老家河北衡水創(chuàng)辦京華焊管廠。此后雙方分居,也由此生隙。

  按照杜雙華的說法,“1993年到1995年期間,管廠的效益一直不好,我把手中的積蓄除留出家用以外全部都借給廠里,并且還辦理了大筆貸款。這更引起了宋的反對,多次說我去衡水的決定是錯誤的,要求我從衡水焊管廠撤出來,回北京安生過日子。當時廠里正是上升爬坡階段,我經(jīng)營壓力非常大,而作為妻子她又不理解,我做丈夫的也是年輕氣盛不夠體諒,總認為她處處扯后腿。這樣天長日久,互相的怨氣與日俱增,夫妻感情漸趨淡薄。”

  此后因為猜忌,雙方多次發(fā)生爭吵,杜雙華說:“從97年8月以后,我就與她失去了聯(lián)系。”2001年2月,分居接近四年后,杜雙華在衡水市中院起訴離婚,2001年7月28日,離婚判決正式生效。

  對此,宋雅紅在“再審答辯狀”中稱:第一,原審案件的受理不符合法律規(guī)定。比如原審法院受理該案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多項規(guī)定等;第二,原審案件的審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,是一個無效判決。她認為“原審法院在受理本案后,并未首先嘗試法律規(guī)定的直接送達、郵寄送達、留置送達、委托送達等方式,而是直接采用了公告送達的方式,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,答辯人認為原審以此方式處理這一程序問題,侵犯了答辯人的訴訟權利,是嚴重的違法行為。”;第三,原審判決存在諸多錯誤,亦足以導致判決無效。其中主要包括名字錯誤、長子杜秋龍的出生日期等。

  宋雅紅認為,正是第二項內(nèi)容構成她“被離婚”的現(xiàn)狀。

  在見諸媒體的公開信中,杜雙華除了回應前妻的諸多詰問外,還進一步解釋說,之所以下決心站出來將事情的前前后后講出來,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便是為了孩子和老人。

  日照鋼鐵一位高管對本報記者介紹說:“杜雙華其實內(nèi)心非常明白,對方一次次在媒體上造勢,就是要逼他出來說話。他只要說話,立刻就會成為焦點。”該高管透露,在是否公開回應“被離婚”一事上,杜雙華糾結了很久。“但一次次把孩子拉出來使他忍無可忍。”

  該高管所言,是指從去年9月離婚案件經(jīng)媒體披露之后,杜雙華和宋雅紅的孩子多次曝光在媒體面前“現(xiàn)身說法”。杜雙華在公開信中說,“令我始料不及的是,通過宋(雅紅)等人的媒體造勢,這場風波已經(jīng)波及到了我年過八十的父母和未成年的孩子。宋公然將他們的照片資料公布于眾。導致老人不堪承受周圍的街談巷議,孩子則每天都要面對來自老師、同學、朋友的詢問關心,聽他們對這件事說三道四,對自己的父母評點指責。這些都嚴重干擾了我親人的精神和生活。”

  同樣令杜雙華不能接受的便是在前妻背后利益相關方的圖謀。在長達12000余字聲明中,杜雙華認為“被離婚”事件大致包含二個層面的含義。一是杜雙華原夫妻及子女間的情感恩怨;二是涉案背后利益相關人利益格局的角逐。實際上正是利益的角逐令原本簡單的夫妻婚變變得撲朔迷離。

  控辯焦點

  從目前進展來看,最大的變數(shù)當是目前在衡水中院“發(fā)回重審”的離婚案。

  上述日鋼高管認定,“杜雙華與宋雅紅離婚已成既定事實,無論重審后其它結果如何,這個事實已無法更改;其次便是對離婚時雙方財產(chǎn)的重新分配,這個財產(chǎn)分配指雙方離婚時包括之前的共同財產(chǎn),與日鋼包括后來遼寧營板的股權沒有任何關系。”

  宋雅紅的代理律師之一陳昕則告訴本報記者,“確切地說,杜雙華和宋雅紅的離婚案目前還在民事訴訟程序下,而不是離婚的問題”。

  2010年9月,宋雅紅在北京市海淀區(qū)法院提起與杜雙華離婚的訴訟,但杜雙華的律師出示了一份2001年河北省衡水市中院的離婚判決。

  宋雅紅突然發(fā)現(xiàn)自己10年前就已“被離婚”,兩個人的婚姻存續(xù)問題也轉(zhuǎn)移到了這份判決是否有法律效力上來。陳昕對記者強調(diào),杜雙華離婚案目前還談不上財產(chǎn)分割。

  這份10年前衡水中院的判決多有蹊蹺。宋雅紅提起訴訟后,杜雙華的律師才將這份判決書抖出,而此前杜雙華一直在爭取和宋雅紅協(xié)議離婚,從未提過這份判決。

  宋雅紅的律師團認為,從書面上看,衡水中院的判決書存在多處事實紕漏和程序爭議。

  其中,宋雅紅的名字被寫成了“宋雅宏”,杜雙華的出生日期錯誤,二兒子“杜澤龍”的名字是2007年才正式更改的,且兩個兒子的出生日期混淆。

  針對這些所謂“紕漏”,杜雙華在7月19日發(fā)出的聲明中作出了解釋。比如當年雙方“準備結婚的時候,我(杜雙華)還沒有到法定年齡,因為結婚去作了(出生日期)更改”等等。

  案件的另一焦點在于公告送達。“如果說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,用公告送達起訴書和法院傳票需要怎樣的程序,雖然最高院和司法實踐中都會有一些規(guī)定,但是并沒有具體規(guī)定必須要有哪些文字的證明材料入卷之后,才可以申請公告。”陳昕說。

  案卷顯示,2001年2月1日,杜雙華到衡水中院咨詢能否就離婚起訴,2月2日衡水中院立案,2月4日,衡水中院作出了公告送達的決定,2月9日公告即見報。

  “前情皆成往事,姻緣早已解體,這些不提也罷,只說離婚之后。”杜雙華在萬言書中寫道。

 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婚姻家庭部主任潘杰告訴記者,如果10年前衡水中院的判決維持效力,則杜雙華和宋雅紅的婚姻關系在那次判決后就已結束,杜雙華的近500億資產(chǎn)就與宋雅紅無關。

  當年那份判決的結果是:宋雅紅分得一套北京的住房和一輛桑塔納轎車,兩個兒子判給了杜雙華,由杜雙華撫養(yǎng)。

  但如果十年前的判決被撤銷,即使兩人感情早已破裂,杜雙華10年來創(chuàng)下的近500億資產(chǎn)仍屬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“這并不基于雙方是否對創(chuàng)造財產(chǎn)做出了貢獻,而是基于雙方的夫妻身份”。潘杰說。

  由此,杜雙華離婚案本應出現(xiàn)明顯有利于杜雙華的局面,因為民訴法規(guī)定,經(jīng)過法院判決或調(diào)解已經(jīng)生效的離婚案件,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。

 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明成介紹,之所以民訴法作出當事人對已經(jīng)生效的離婚判決不能提起再審的規(guī)定,是基于可能在離婚判決做出來以后,各方當事人有可能重新締結婚姻關系,一旦被撤銷,另外一個婚姻涉及重婚。

  可是在2010年11月,衡水中院卻主動啟動了再審程序。

  宋雅紅的律師團隊隨后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。他們發(fā)現(xiàn),這一申請竟然來自于杜雙華。陳昕告訴記者,在2010年宋雅紅提起離婚訴訟后,杜雙華向衡水市人大提出10年前衡水中院的離婚判決有錯誤,衡水市人大隨后向衡水中院提出了再審的建議。

  很難想像杜雙華為了一套住房,2010年輾轉(zhuǎn)請求再審。因為按照他的聲明,他曾答應宋雅紅從1億到5億的離婚條件。

  如果10年前的衡水中院判決被推翻,杜雙華離婚案將進入普通的離婚訴訟程序。在這一訴訟中,杜雙華或?qū)⒘⒂诓焕匚弧?/p>

  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雙方將平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,兩人的二兒子尚未成年,夫妻中的一方將承擔撫養(yǎng)義務。但宋雅紅曾在公開場合稱,杜雙華有3個女朋友,每個女朋友為杜各生育了一個孩子。

  潘杰說,“從道德角度說,‘女朋友’并不準確,而應該叫‘第三者’,如果屬實,那么杜雙華可能在財產(chǎn)分割中被少分甚至是不分。其三個女朋友所生的孩子屬于杜雙華的非婚生育,將不會在兩人的離婚判決中分割財產(chǎn)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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