紹興石英砂開采遭知情權追問 明星企業(yè)卷入其中

2009-05-17 23:51:08      陳彤 顧穎瑩

  陳彤 顧穎瑩

  作為一種重要的礦物原料,石英砂廣泛應用于玻璃、陶瓷等工業(yè)。在浙江紹興縣,分布有較多的石英砂資源。然而圍繞著礦產開采之后的收益分配問題,紹興縣福全鎮(zhèn)福全山村近期引發(fā)了一場爭執(zhí),當地的一家明星企業(yè)也卷入其中。

  【知情權成了焦點問題】

  “開采石英砂,我們村里入股了36%,但是10年下來,我們的股權收益卻成了一筆糊涂賬,沒人知道它的去向!”《市場導報》記者日前來到福全山村時,所遇到的村民幾乎都提及了這一個問題。

  據了解,石英砂礦是福全山村最為重要的一種礦產資源。上世紀80年代,村里就通過聯營的方式進行了開采。1998年,紹興縣全洲石英砂有限公司成立,福全山村作為法人入股約36%。

  眾人反映,這些年來石英砂的生產經營形勢喜人,大伙一直以為,他們的股份收益有著較好的保值增值。但是由于收益分紅一直不透明,不少人逐漸心生疑問,這最終在當地形成了一個尖銳的問題。

  “我是去年5月當選的,但是有關石英砂開采的收益、分紅,我卻一概不知!”福全山村村委會主任俞高陽告訴導報記者,他曾經在村兩委會開會時,要求公開股份收益的明細,至今未果。

  俞高陽稱,今年3月份,鎮(zhèn)里召集相關人員在全洲石英砂公司開會,期間提議村里退股。因相關賬目未能公開,他當場拒絕在退股書上簽字,并離開了會場。

  眾多村民反映,村里參股采礦的具體事宜,只有原支書及文書(會計)知情,但當村民向其詢問時,二人均以種種理由拒絕答復。事后,眾人方才發(fā)現,二人曾在該企業(yè)兼職,并分別持有暗股。

  【收益分紅無人知曉】

  有關資料顯示,全洲石英砂公司注冊資本為556萬余元,除福全山村委持股36%之外,當地的明星企業(yè)浙江無名皮塑集團有限公司持股14%,另一位曹姓投資人(無名集團高級管理人員)持股近50%。

  資料還顯示,原村支書在該企業(yè)任職董事,村文書在企業(yè)任職監(jiān)事。

  導報記者聯系上原村支書時,他表示,公司有過分紅,具體有多少現在說不清楚。要了解只能找鎮(zhèn)會計代理站。村文書也向記者表示,他不知道有多少分紅,公司給多少就多少,村里從來沒有較真過。

  “我在石英砂公司沒有任職,但曾經交過5000元錢,入了5000股。”文書稱,有關方面為何不公開信息,原因他也不知道,這得去問領導。

  當導報記者聯系了鎮(zhèn)會計代理站時,負責福全山村做賬的經辦人員一會說“如果要公開10多年來的村財務情況,得由上級部門決定,他們要求做我們就做,不要求就不做”;一會又改口說,“上級部門已要求我們做了,我們也已公開了。”

  當導報記者追問,是何時公開時,該經辦人員沉默片刻后干脆以“不知道”為由掛斷了電話。

  【股東權益誰來維護?】

  10年經營,全洲石英砂公司的收益究竟如何?導報記者隨后又致電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員,對方均以不知情為由作答。

  作為投資人之一的浙江無名皮塑集團,其董事長表示,全洲石英砂公司實際上是家空殼企業(yè),他也不清楚這些年來的具體收益情況,而且此次事件與無名集團也沒有關系。

  該董事長還指出,這家企業(yè)的許多事情,都是由鎮(zhèn)里面安排的,這些年來,負責的人員變動很大,現在沒有誰能說得清楚。

  導報記者此后又致電全洲石英砂公司的另一位投資人曹某。然而,曹某接聽電話后,態(tài)度堅決的表示“這事我不管的,我不是老板,即便是股東也不管的!”,并迅速掛斷電話。

  針對此次福全山村的石英砂礦收益風波,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舒軍律師指出,我國公司法規(guī)定,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債券存根、相關會議記錄或決議,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等。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,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。

  此案中,村民委員會作為股東之一,享有對公司財務的知情權,其村委主任可以代表村民委員會行使股東權。因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引發(fā)爭議,且不能協商解決時,當事人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。

  舒軍律師告訴《市場導報》記者,作為普通的村民則有權要求村務公開。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(guī)定,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,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。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。不及時公布的,村民有權向政府部門反映,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,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。

  福全山村的石英砂礦收益究竟有多少?老百姓的知情權能否得到保障,本報將繼續(xù)予以關注。

  【法規(guī)鏈接】

  《公司法》第98條

 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、股東名冊、公司債券存根、股東大會會議記錄、董事會會議決議、監(jiān)事會會議決議、財務會計報告,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。

  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》第22條

 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,其中涉及財務的事項至少每六個月公布一次,接受村民的監(jiān)督。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,并接受村民的查詢。

 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,村民有權向鄉(xiāng)、民族鄉(xiāng)、鎮(zhèn)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,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,責令公布;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,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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